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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长三角区域统一地方事关大气监测标准征求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17 00:00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标准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资讯: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关于下达2021年度第二批长三角区域统一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沪市监标技〔2021]918号),《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工业园区挥发性有机物光离子化传感器(PID)网格化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NO、O3、CO)传感器法自动监测系

  标准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资讯: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关于下达2021年度第二批长三角区域统一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沪市监标技〔2021]918号),《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工业园区挥发性有机物光离子化传感器(PID)网格化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NO、O3、CO)传感器法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三项长江三角洲区域统一标准,已按标准制定程序要求完成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标准的相关内容,按照《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推进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实施,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氯气的测定方法,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考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7 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等规程制定。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氯气的离子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氯气的测定。 当采样体积为 60 L(标准状态),定容体积为 50.0 ml 时,方法检出限为 0.03 mg/m3,测定 下限为 0.12mg/m3。
 

  方法原理:
 

  废气样品通过加热的采样管,经过采样管末端滤膜滤除颗粒物,氯气被氢氧化钠溶液吸收 后生成氯离子和次氯酸根。硫代硫酸钠再与次氯酸根反应生成氯离子。试样经离子色谱柱分离, 电导检测器检测,根据氯离子的保留时间定性,峰面积或峰高定量。
 

  仪器和设备:
 

  除非另有说明,分析时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 A 级玻璃仪器。1.烟气采样器:流量范围 0.1 L/min~2.0 L/min,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 HJ/T 47 的技术要求。2.采样管:材质应具备耐高温、防腐蚀、不吸附且不与待测物质发生反应的特性,采样管的内衬管宜选用高硼硅玻璃、石英玻璃或聚四氟乙烯材质,采样管末端加装滤膜夹(7.3),采 样管和滤膜夹加热温度(120±5)℃,加热温度和实际温度可显示并可调节。3.滤膜夹:聚四氟乙烯材质,尺寸与滤膜(6.12)匹配。4.连接管:聚四氟乙烯管或内衬聚四氟乙烯薄膜的硅橡胶管。5.吸收瓶:高硼硅玻璃材质的 50 ml 冲击式吸收瓶。6.离子色谱仪:由离子色谱主机、操作软件及所需附件组成的分析系统。配备的阴离子分 离柱(聚二乙烯基苯/乙基乙烯苯基质,具有烷醇季铵功能团、亲水性,高容量色谱柱)和阴 离子保护柱、电导检测器等测定设备,适用于氯离子的检测。7.一般实验室常用仪器和设备。
 

  《工业园区挥发性有机物光离子化传感器(PID)网格化监测技术规范》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HJ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JJG 1172 挥发性有机物光离子化检测仪校准规范;JJG(气象)004 自动气象站风向风速传感器;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等规程制定。
 

  本文件规定了长江三角洲区域工业园区开展网格化布点,采用挥发性有机物传感器监测系统,测定 环境空气及废气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的监测技术,包括方法原理、监测仪器性能、技术指标、 质量控制和验收。
 

  本文件适用于生态环境监测部门、企业及环境科学研究部门等开展工业区挥发性有机物网格化监测 工作。本文件适用于光离子化检测原理的挥发性有机物传感器监测系统,其它原理传感器参考执行。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NO、O3、CO)传感器法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 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HJ/T 193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654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 测方法;HJ 818 -2018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 控技术规范等规程制定。
 

  本文件规定了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NO、O3、CO)传感器法自动监测系 统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本文件适用于长三角区域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NO、O3、CO)传感器法 自动监测系统的检测和比对评估等工作。
 

  监测单元:
 

  监测单元是指传感器法监测设备,由采样入口、测量装置和辅助模块等组成,对采集的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NO、O3、CO)因子进行测量。监测单元的具体要求见 5.4.1。
 

  工作条件:
 

  监测设备在以下条件中应能正常工作: a)室外环境温度:(-20~50)℃; b)相对湿度:(15~95)%RH(无凝露); c)大气压:(80~106)kPa; d)供电电压:AC(220±22)V,(50±1)Hz。 注 1:特殊环境条件下,监测设备应具备控温除湿度等功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