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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审投标价法再受两会关注,他到底科学吗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03 00:00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今年两会经评审投标价法再次被所关注,有代表建议取消“经评审的投标价法”原因是,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经评审的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和前提条件,也没有界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具体情形和标准,这就导致绝大部分应当进行技术、商务和价格综合评审的招标项目,为了谋取限度的节资率,体现领导政绩,错用和滥用了价中标办法,在适用时,故意忽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一律以低价为标准来衡量所

  今年两会经评审投标价法再次被所关注,有代表建议取消“经评审的投标价法”原因是,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经评审的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和前提条件,也没有界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具体情形和标准,这就导致绝大部分应当进行技术、商务和价格综合评审的招标项目,为了谋取限度的节资率,体现领导政绩,错用和滥用了价中标办法,在适用时,故意忽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一律以低价为标准来衡量所有投标人的履约能力,一旦发现投标人报价过低,也不启动价格认定程序,对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现象视而不见,造成大量的低价中标,导致投标人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

  广泛使用 世行修订后的版本中从未改变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每个项目都有Z适合于自己的评标方法,从项目特点出发选择Z有利于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评标方法是科学、择选原则的具体体现,对建设项目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根据实践经验,对于技术上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招标项目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招标项目,经评审的投标价法比综合评估法更具有优势。据了解,在我国的招标投标活动中,采用评标价法由来已久。1980年世界银行提供给中国的笔贷款,用于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就采用了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在世界银行的招标采购活动中,评标价法是的评标办法。在1995年正式出版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版)2.48段中有这样规定的:“评标的目的是在对各个投标的评标价格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确定每个投标对借款人产生的成本。取决于2.57段规定,合同应该授予具有评标价的投标,但不一定是报价的投标。”同时,在2.51段还这样规定:“除了价格因素之外,招标文件中还应明确在评标中需要考虑的其他有关因素,以及如何运用这些因素来确定评标价的投标。对于货物和设备评标时可考虑的其他一些因素包括:运到指定现场的内陆运费和保险费、付款时间表、交货期、运营成本、设备的效率和可配套性、零备件和售后服务的可获得性、以及相关的培训、安全性和环境效益。”这一评标原则,在世界银行以后的修订版本中从未改变。由此可见,评标价法是一种在全球范围内广泛使用的方法。它充分考虑了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商务因素和技术因素,是以价格形式反映综合评价因素的一种评标办法。

  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才是Z经济的标

  业内专家唐广庆也曾经用世界银行贷款修建的河南省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招标为例,对如何计算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和评标价给予了阐述,得到结论:经评审投标价法”还是“评标价法”关键在于“评标”,而不是这个方法本身有问题,无论是“经评审投标价法”还是“评标价法”都是《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标条件:“(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评标价格或者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才是业主获得的Z为经济的标,投标价格不一定是Z为经济的标。因此评标价和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不同于投标价格的。

  被用歪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法有什么优势

  实际上,仔细分析上述被使用歪了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法,无论是错用还滥用均不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法本身的问题。相反,经评审的投标价法却有以下优势:

  、有效防止投标人串通投标

  经评审的投标价中标,可以使串标失去效用。因为采取串标是需要成本,必然报价高,中标的可能性相应降低,所以采用经评审的价中标会有效防止串标。

  在国家公布的多起招标违法事件中,发生在某省的一起事件串标人之所以没有得手,就是该招标项目采用了经评审的投标价法。7家入围单位,串标者搞定6家,但另一家不配合,导致串标失败。如果采取综合评估法,经济标采用平均价法,即评标基准价等于去掉一个报价和一个报价的平均值,经济标以离基准价Z接近得分,投标人基本上无需顾忌1家不配合的单位,此项目即可拿到手。

  第二是全面考虑了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商务因素和技术因素

  投标价法,结果一目了然,在适用范围内采用经评审的投标价法,体现了科学、择优的评标活动原则,能够更好地实现提高经济效益的招标目的充分考虑了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商务因素和技术因素,是以价格形式反映综合评价因素的一种评标办法。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2013年23号令修改)对于该方法的使用条件条件已经给予了非常清楚的描述:第三十二条 采用经评审的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采用经评审的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第三十三条 规定根据经评审的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投标价。

  经评审的投标价并不是实际投标价。评标专家郭永旗认为,虽然全面考虑了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商务因素和技术因素,但是在操作中往往错用。首先是业主单位为了减少投资,盲目追求低价中标;其次是某些专家直接把报价当成评标价,实际上经评审的投标价是要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调价条款进行换算的,很多招标文件在编写时对于使用该方法评标的项目就根本没有调整条款,所以导致了评标时直接使用了投标报价作为评标价,因此也导致业主认为价中标不合理的现象存在。此外,如何确定招投标中“低于成本”的报价,评标专家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衡量和把握,导致不能科学评标;

  科学使用经评审的Z近投标价法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专家陆通建议,对于采用经评审的投标价法评标的项目。首先要严格资格审查程序。通过资格审查可以真实了解投标人的无类似的施工经验等情况,尽可能排除将工程合同授予不合格投标人的风险;其次专家在评审环节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去做,把握好评审重点,促进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第三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来说,使用该方法评标时在项目评标专家抽取时可适当增加造价工程师在评标委员会中的数量,严格把控工程造价的评审。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专家李君认为如果要从完善法律法规的角度而言,在招标投标中优质优价的基础是公平竞争,优质优价应该通过市场化方式来解决,包括招标人、投标人等相关方的利益平衡需求。他认为,我国的招投标法律应该围绕价是否是公平市场竞争的结果这个基点进行完善。完善的层面包括招标人的权利与投标人的权利的合理性;投标资格预审条件的合理确定。招标过程(包括评标过程)是否真正公开,透明程度是否到位。